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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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工资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分析:相关规定如下: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规定暂行办法第9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水平和调整部分的分配办法等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法律依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包括以下内容: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法律分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由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法律效力。《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权益,应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

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我们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制定的为了保障人民利益而确定的法律法规,它于1994年12月6日颁布,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6、《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权益,应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 工资条例出台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废止。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12条规定是什么

1、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待岗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 480号)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称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指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属于社保部门的具体行政工作。

4、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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