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否还具有有效性?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 3、谁有1978年之前的《劳动法》内容?
- 4、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作废了吗
- 5、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什么时候废止的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否还具有有效性?
没有。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政务院于1951年02月26日发布,自1951年02月26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截止2022年8月3日,没有作废。
该部法律仍然有效。1951年2月26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1956年两次修订,全面确立了适用于中国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
没有作废。只是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 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
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从1951年3月1日起,重点试行。工人群众从来最感痛苦的生、老、病、死、伤、残等困难,得到初步的解决 。
该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险条例,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职工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目前该条例仍然有效。
没有被废止,但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发布,自1951年2月26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1956年两次修订,全面确立了适用于中国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政务院(已变更)于1951年02月26日发布,自1951年02月26日起施行法律法规。
谁有1978年之前的《劳动法》内容?
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同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
年前的劳动法已经废止,不懂你要干什么,你要维护自己权力,要根据2009年的劳动法规定。
最早的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前的时间只有几步不全面的法规,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中国劳动法治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作废了吗
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从1951年3月1日起,重点试行。工人群众从来最感痛苦的生、老、病、死、伤、残等困难,得到初步的解决 。
易法通解《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已被关于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颁布时间:1994-11-22实施时间:1994-11-22)修订。
没有作废。只是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 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
其他回答 有效,具体怎么样实行,还是要参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什么时候废止的
1、劳动部(1996)26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废止。
2、已通过《人社部发〔2016〕50号》废止。
3、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句规定“100余名职工”,是指工厂、矿山职工人数,不包括企业管理机关和附属单位人数。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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